根据工程索赔的定义,工程索赔的基础是施工合同,即只有存在合同关系的两方才能套用工程索赔。那么按照这个说法,没有合同关系的两个承包商之间是不能采取工程索赔的手段来进行费用补偿的。就比如一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其他施工单位已安装完毕设备的情况,就不属于工程索赔范围。但是,根据索赔的分类的第二条,总承包人可以与分包人间产生索赔,那么上面的例子受损的一方可以向总包单位提交工程索赔申请。
在实际中,往往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工作量一般采用签证的方式进行确认,并且在结算中可以直接抵扣。如果这样来看,那么现场签证其实和索赔在工程量及价款变更确认上的功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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